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增项、
变更、终止及年检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鹤庆县行政区域内《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要求管理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理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增项、变更、终止及年检的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应达到***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专职教师*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元以上,注册资金***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1.基本办学规模低于***人。
2.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符合要求场所的:(1)临时性简易建筑;(2)危房、居民住宅;(3)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场所低于***平方米或租用期少于3年的,没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的。
3.明显不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的。
4.没有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的。
5.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
6.不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专职教师少于教师总数的1/4的。
7.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或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
8.不具备健全的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达不到要求的。
*、办理依据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发〔****〕***号)。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条件
(*)设立(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社会组织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具有与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及条件;
3.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校长;
5.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6.具有与办学规模、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具备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申请的培训工种为****年版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目前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工种;
**.达不到上述批准条件的,限期作出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
(*)增项准予的批准条件
1.具有满足所培训工种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理论教学、实操训练设施设备;
2.具有与办学规模、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
3.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4.申请的培训工种为为****年版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目前国家最新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所对应的工种。
(*)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保持办学条件总体不变的前提下,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行政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地址、校长、办学点变更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进行变更。
3.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高级(*级)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在原申办的中级(*级)职业(工种)开展培训满2年后,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推荐,报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终止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2.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中断正常职业培训*年以上的;
3.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4.无故不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须报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
*、受理地点
受理部门: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
交通方式:自行乘车
*、申请材料
设立(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终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1 设立(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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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可靠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办学主体明确,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符合相关要求,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3 | 拟定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致。原件核查时请出示,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4 | 拟办学校的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5 | 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致。 | ||
6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7 | 拟聘专职管理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8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9 | 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装订成册,*式两份,*份批准部门归档,*份返还申请机构。
表2 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增加培训工种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纸,左侧装订。 | 1份 | 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拟增加培训工种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权属明确,清单与实物*致。 | ||
3 | 拟聘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表3 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变更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纸,左侧装订。 | 1份 | 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2 | 拟变更培训场所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房产证、租房合同复印件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
3 | 拟聘校长基本情况及身份证、资格证等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要求完整齐全、文字、印章清晰,原件核查时请出示。 |
表4 终止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终止申请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纸,左侧装订。
| 1份 | 由办学主体提出,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纸质材料齐全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3个月(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批收费
免费
*、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中介服务
无
**、年检
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年*次年检,按照省人社厅相关年检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年检,**分以上为合格,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合格条章,年检不合格的整改或终止。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评估标准评分表(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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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设置标准 | 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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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规模及条件(**分) | 1 | 许可证、开办资金和固定资产: (1)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许可证齐全; | (1)证书齐全得5分,每缺1项扣1分; | 查验证书和验资证明、财务收支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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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学规模: | (1)基本办学规模达到***人以上得4分,每低于**人扣1分; | 核对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和培训机构日常工作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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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用房,理论教学实训场地: | (1)办公及教学场地面积达到***平米以上得**分,每差**平米扣1分; (3)教学场所完全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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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学实习设备和检测仪器(以**人教学班为基准): (3)常用工(器)具每1名学员1套;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分,相应标准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 查阅有效凭证和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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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站长)教学管理及教师情况(**分) | 1 | 校长(站长) 专职1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 (1)达到设置标准得2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没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熟悉国家和省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得分 | 查阅任命(聘用)书记有关证明、交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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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人员: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3分; | 查阅职工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交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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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5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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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论教师(以**人教学班为基准): | (1)按师生1:**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教师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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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习指导教师(以**人教学班为基准): | (1)按师生1:**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聘用合同、具有与其实习指导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分; | 查阅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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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分) | 1 | 职业培训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4)《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准则》; (5)《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 (1)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并且能严格执行的得2分; (2)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不能严格执行的不得分; (3)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违规和限期整改,违法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阅文件资料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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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 (1)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培训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的得4分; | 查阅规章制度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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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务管理: (2)收费出具国家规定发票 |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符合相应要求,****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得3分; | 实地查看和检查有关资料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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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布培训广告和简章: | (1)发布广告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得2分; (2)未按规定的不得分; | 查备案记录、媒体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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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鉴定实施情况及其效果(**分) | 1 | 培训实施情况: (1)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 (2)培训课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工种及其等级的课时要求。 | (1)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课时达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得5分; (2)培训课时达不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酌情扣分; |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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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1)**%以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5分; | 查阅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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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学效果: (2)学员满意,社会反映好; | (1)公示栏设立完整得2分; (2)办学诚信,成效显著得3分;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和日常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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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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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
无
**、审批流程
(*)设立(新办)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至星期*上午8:**—**:**,下午**:**—**:**。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评估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对举办者申报材料、办学条件等现场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委员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评估意见,如需要整改的,通知举办者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资料。
4.审批发证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举办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州人社局根据备案情况制作下发许可证。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增项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至星期*上午8:**—**:**,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5日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在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上增加培训工种。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变更流程
(1)提交方式
到单位直接提交。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
(2)提交时间
到单位直接提交时间:星期*至星期*上午8:**—**:**,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并在培训许可证上进行变更。
(*)终止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单位提交。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
(2)提交时间
单位提交:星期*至星期*上午8:**—**:**,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受理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次性告知,申请方补齐相关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批复
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领导小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签字后,予以核准的向申请者发批复文件,报州人社局备案。
**、审批服务
(*)咨询方式
1.单位咨询。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
(*)咨询回复
通过直接到单位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查询电话:****-*******
(*)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投诉电话****-***********
2.信函投诉。通讯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号太阳能厂对面(*************);邮政编码:******。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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