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中诚-******(****)第**号
*、项目名称:****年白蚁防治服务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嘉兴市邦立白蚁防治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华城市花园会馆***室
被投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桔乡路***号**楼*** |
2 | 杭州浙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达与路5号3幢***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嘉兴市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白蚁防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中诚-******(****)第**号)”中,************和杭州浙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5月**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管理系统”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在本项目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和杭州浙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综合考虑后*致认为,上述两家单位产品质量基本符合要求,能够满足本次招标要求。在本项目质疑阶段,************、杭州浙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就其报价的合理性提供了说明。经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浙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审核,认为两家单位所提供的白蚁智能监测装置是高效节能的材料生产的产品,在白蚁监测上有较好的成效,且其它项目上能形成成熟的监测体系。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致认定,不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在本项目投诉调查阶段,本机关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杭州浙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合理。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条第(*)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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