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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现金A,安信现金B: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24年9月修订)

北京 北京市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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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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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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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
2024-09-18
中标 | 安信现金A,安信现金B: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2024年9月修订)
招标详情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2024 年 9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基金合同
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基金合同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算出的年收益率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偏离度=(NAVS??-NAVA)/ NAVA,其中 NAVA
代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力求
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基金合同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
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
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
销。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
以公告。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被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准进行计算;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T 日)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原则上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
基金合同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合同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持有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净申购比例
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合同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净值。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
同的。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基金合同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50%时,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
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基金合同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合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证[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用基金财产;
用;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务的外部机构;
基金合同
其他法律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收益率;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年以上;
法律行为;
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费用;
产;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
事宜;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款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或仲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基金合同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示性公告;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基金合同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基金合同
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基金合同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他必要服务;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力求
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就业
率水平以及国际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跟踪和分析,形成对宏观层面的判
研。同时,结合对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债券供给等情况,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
判断。基于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合理预测,决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和比例分布。
此外,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性
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结合
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投资品种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对
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国债、央行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品种以规避信用风险。同时,在满足信用评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我公司制订的债
券评分标准对企业债、金融债等信用债券进行评分筛选。符合标准的个券,将进入
备选池,通过收益率拟合,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
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性
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上存
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获取安全
的超额收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
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
益。当债券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时,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同时,
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增发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融
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
下,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适
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
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
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总监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
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
基金合同
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投
资原则;
(2)宏观经济研究员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跟踪国内外财政、金融、货
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而
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债券信用分
析、券种配置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
(3)固定收益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
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
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在
AA+以下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发行人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
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
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基金合同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
外;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级别;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
基金合同
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
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
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基金合同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
合以上除(1)、(9)、(10)、(14)、(15)、(17)、(20)项约定以外的
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基金合同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基金合同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基金合同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基金合同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估值错误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臵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价值时;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基金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基金合同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
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结
转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合同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基金合同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基金合同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Ri 365/7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i=1
?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价值时;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基金合同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基金合同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
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形;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基金合同
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合同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或仲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用基金财产;
用;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务的外部机构;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收益率;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年以上;
法律行为;
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费用;
产;
基金合同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
款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并终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合同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基金合同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基金合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示性公告;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合同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
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结
转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基金合同
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赎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
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基金合同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力求
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4)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在
AA+以下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发行人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
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
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第(16)项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合同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级别;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
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
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基金合同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
合以上除(1)、(9)、(10)、(14)、(15)、(17)、(20)项约定以外的
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合同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基金合同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Ri 365/7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i=1
? 1 ×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暂停营业时;
价值时;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基金合同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合同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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