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81、第三章第十三条修改为“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陆拾万零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2、第三章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74608598股,全部为投资股。其中:法人股85510076元,占总股本的48.97%。自然人股89098522元(职工股26190554元,占总股本的15%),占总股本的51.03%。” 第四章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转让、继承和赠予:(一)社员提出转让股金申请;(二)持股满三年以上;(三)、经理事会同意;(四)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求的受让者;继承者和被赠予者不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的或超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投资入资的比例要求的,须在三个月转让其继承和被赠予的股金或超比例部份的股金。” 4、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联社社员不得以本联社股金证为自己或者他人担保,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金。” 5、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社员在选举社员代表时应按照本人的意愿进行表决。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或取消。” 6、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略具体内容详见档案原件)
2016-12-281、第三章第十三条修改为“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肆佰陆拾万零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2、第三章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联社股金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74608598股,全部为投资股。其中:法人股85510076元,占总股本的48.97%。自然人股89098522元(职工股26190554元,占总股本的15%),占总股本的51.03%。” 第四章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转让、继承和赠予:(一)社员提出转让股金申请;(二)持股满三年以上;(三)、经理事会同意;(四)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要求的受让者;继承者和被赠予者不符合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的或超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投资入资的比例要求的,须在三个月转让其继承和被赠予的股金或超比例部份的股金。” 4、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联社社员不得以本联社股金证为自己或者他人担保,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金。” 5、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社员在选举社员代表时应按照本人的意愿进行表决。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或取消。” 6、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略具体内容详见档案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