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三)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四)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施、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五)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流失。(六)负责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里设施(以下简称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