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耗材、办公自动化、摄录像器材、家电、音像器材、电子产品及元器件、通讯设备、仪表仪器、二三类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除专项)、装饰材料、灯具、家具、百货、教学设备、电教器材产品的销售。多媒体技术及产品开发、系统集成开发、机房装修、计算机网格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租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按资质证范围内经营)。(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需持行政许可证经营))